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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90號原 告 陳庭芝

陳珮瑋被 告 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尚文被 告 楊碧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7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萬4,616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原告陳庭芝與被告間於民國105年9月20日就如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上品苑」建物編號A2棟12樓(包括基地及地下1樓編號78、79號停車位)之買賣契約法律關係存在。㈡確認原告陳珮瑋與被告與被告間於108年6月8日就如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上品苑」建物編號B6棟8樓(包括基地及地下1樓編號9號停車位)之買賣契約法律關係存在,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提出105年9月20日、108年6月8日簽訂之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陳庭芝購買之建物、土地(含停車位)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965萬元、陳珮瑋購買之建物、土地(含停車位)總價款則為542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616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俐

裁判日期:2023-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