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99號原 告 林昭香被 告 林俊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借名登記返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67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全部(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基於房地交易價格係以建物坪數單價計算之常態,鄰近系爭不動產之路段、建築形態及樓層相同、坪數相近、屋齡相仿之透天厝房地(總坪數24.15坪),於民國110年12月之交易價格總價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即每坪227,743元(計算式:5,500,000÷24.15=227,743,元以下四捨五入),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在卷可稽。核與系爭不動產客觀條件相似,固與原告本件起訴時點差距逾1年2月,惟本院考量近年因通貨急遽膨脹,不動產價格持續不斷攀高,上開價額係政府官方公布之實際交易價額,應得作為本件系爭不動產價額核定之依據。又系爭不動產建物總面積為102.23平方公尺,即約30.92坪(計算式:0.3025×102.23=30.92,小數點後二位四捨五入),故系爭不動產價額核定為7,041,814元(計算式:227,743×30.92=7,041,81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系爭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供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