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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0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27號原 告 鼎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誼被 告 忠興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元瑾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仲介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3096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星期五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裁判日期:2023-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