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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0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41號原 告 謝碧菁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新地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臺中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37/10000)及其上建物同段5232(權利範圍1/1)、5251建號(權利範圍31/1924),均為其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為此起訴終止兩造間信託借名登記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價值而為核定。惟查,起訴狀內雖有檢附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登記謄本及5232、5251建號所有權狀,惟並未提出上石碑段768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及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等建物價值證明文件,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上開期限內查報系爭不動產之標的價額(如: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資料、房屋價值鑑定報告、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或該建物鄰近交易成交價證明、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之費率計算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3-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