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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0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51號原 告 桞烈堂訴訟代理人 胡竣凱律師被 告 桞進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683,076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072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因撤銷贈與之訴,足使原有效之贈與契約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係撤銷贈與契約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第419條第2項規定撤銷贈與,訴請被告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回復為原告所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83,076元(計算式詳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附表一編號 標的 面積 (㎡)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4 1/1 5,641,776 2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185.47 1/1 309,800 3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90 1/1 4,599,000 4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91.47 1/1 132,500附表二⒈編號1土地部分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為5,641,776元(計算式:土

地面積84平方公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7,164元/平方公尺=5,641,776元)⒉編號2建物部分依房屋課稅現值計算為309,800元(計算式:臺中

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112年9月23日現值309,800元)⒊編號3土地部分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為4,599,000元(計算式:土

地面積90平方公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1,100元/平方公尺=4,599,000元)⒋編號4建物部分依房屋課稅現值計算為132,500元(計算式:臺中

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112年9月23日現值132,500元)⒌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683,076元(計算式:5,641,776+309,80

0+4,599,000+132,500=10,683,076)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3-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