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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0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60號原 告 吳昆凡上列原告因請求盈餘分配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3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裁判案由:請求盈餘分配
裁判日期:2023-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