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63號原 告 吳佩芬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榆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84,500元,應繳裁判費122,7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22,2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