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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0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79號原 告 趙惠玲訴訟代理人 劉元琦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伯順即王定凱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款
裁判日期:2023-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