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92號原 告 王淑娟被 告 張日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454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屋頂平台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故其價額之計算方式,因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該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爭訟增建部分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再除以該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審查意見參照)。復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不因被請求人亦為共有人,而有不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2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拆除公共區域天井部分之違建,目的在回復天井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故原告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揆諸前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即應以天井被占用部分於起訴時被告占用基地面積之交易價額除以樓層數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54元【計算式:4.73×56,887元÷20=13,4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其餘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