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03號原 告 魏志誠上列原告與被告魏銘里、「汎漩國際車業」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所列被告「汎漩國際車業」,查無此公司或商業登記。設址於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為汎漩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兆奕,亦非原告所列「汎漩國際車業」法定代理人蔡孟儒。但原證2所列「丙方」則為蔡孟儒(附身分證統一編號),而非公司行號。又原告未列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似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故原告須先確定以何人為被告,載明其正確姓名或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及送達地址。
二、現所附原證2影印不清,請重新檢附其內容清晰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