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38號原 告 沈明季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所有權妨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將系爭如附表所示各不動產謄本他項權利部所載之抵押權其共同擔保之債權由新臺幣(下同)480萬元變更為120萬元,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俐附表:
編號 不動產 備註 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民國112年3月29日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登記字號:里龍登字第00085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480萬元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2年3月27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旻琦,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1分之1 設定義務人:沈明季 2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3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