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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46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被 告 蔡秀壁

賴世雄賴世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星期一(含當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1萬420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將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交還土地之訴,係以土地之交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之價額為準,地上物之價額不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15號裁定意旨參照);且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回復被占用之共有物全部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121號裁定意旨參照)。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拆屋還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該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一)被告應將座落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原證二略圖所示之農作地(麻竹)等地上物(詳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除去騰空,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二)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元暨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4元。倘被告一人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已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具以一訴為附帶請求之性質,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第1項聲明利益核定之。

三、又原告雖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17萬415元(本院卷第11頁),然此係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計算,且原告係為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被告返還其所占有之系爭土地,則原告就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須以其欲回復之共有物即系爭土地遭占用面積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非僅以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再土地公告現值僅係稅捐機關課徵土地稅之基準,常與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相差懸殊,難以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另斟酌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而依原告提出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載,系爭土地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萬3143元(本院卷第15頁),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及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結果,自111年9月起至原告112年9月27日起訴時(本院卷第11頁),同段1054地號土地之實價登錄交易紀錄係每坪17萬5000元,換算後約為每平方公尺5萬2937元(每坪=

3.3058平方公尺,計算式:175000元÷3.3058≒529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該筆土地112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萬800元,與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相近,是依照比例計算,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每平方公尺為4萬7578元(計算式:52937元×20800/23143≒47578元)。惟被告占用之系爭土地面積未經實測,故暫依系爭土地登記總面積19

15.95平方公尺核算(本院卷第15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115萬7069元(計算式:47578元×1915.95平方公尺≒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萬4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