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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58號原 告 張銀河

張羽萱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收圓、王林澔間返還金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8,1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等
裁判日期:202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