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67號原 告 朱延展上列原告與被告恆詠建設有限公司、江文秀、鄭桂合等3人間請求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43,785元(計算式:19,577,040+26,434,960+431,785=46,443,785),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靖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