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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68號原 告 林文達

林妤珊施昀杞林承澤上4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寬榮被 告 臺中市西屯、南屯區辰億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張富茗上列原告4人與被告臺中市西屯、南屯區辰億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4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4人先位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民國112年4月19日第2次會員大會所為之決議無效,被告據上開決議於112年5月30日辰億自第0000000號函公告土地分配圖表亦屬無效;備位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112年4月19日第2次會員大會所為之決議關於原告之部分無效,被告據上開決議於112年5月30日辰億自第0000000號函公告土地分配圖表關於原告之部分亦屬無效等情,核均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故本件訴訟性質屬於財產權訴訟,且原告4人如因本件訴訟受勝訴判決所得之經濟利益為何,尚無法客觀量化,應認原告先、備位聲明各項訴訟標的價額均屬不能核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4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