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69號原 告 林山章
林金鋒廖彩微林坤建陳昇輝陳玉姿陳昇旭陳昇耀陳淑妍陳英姿陳雀姿林峻傳被 告 臺中市西屯、南屯區辰億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張富茗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西屯、南屯區辰億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確認被告民國112年4月19日第二次會員大會所為之決議無效,被告據上開決議於112年5月30日辰億字第1120681號函公告土地分配圖表亦屬無效。」,備位聲明為:「確認被告112年4月19日第二次會員大會所為之決議,關於原告之部分無效,被告據上開決議於112年5月30日辰億字第1120681號函公告土地分配圖表關於原告部分亦屬無效。」,原告所提確認上開決議內容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客觀上難以金錢量化,原告亦未提出相關事證說明如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上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