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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8號原 告 張雅婷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喬治間請求返還出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款
裁判日期:2023-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