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94號原 告 陳志賢

林品田被 告 傅友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10,0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929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60平方公尺(面積以實測為準)之地上物拆除及樹木遷移,並將土地返還原告。並自民國112年9月26日起至終了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終了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觀諸前開說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僅以返還土地之價額為準,不併計地上物及不當得利之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0,000元(計算式:被告占用土地面積約60平方公尺×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8,500元/平方公尺=1,7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