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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20號原 告 陳奕超被 告 三正德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黃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如無法認定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利益之價額時,致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果足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惟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稽之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裁判日期:202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