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78號原 告 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廖政棋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