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02號原 告 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恒豪上列原告與被告可翔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驗收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51,350元(計算式:3,774,225元+13,277,125元=17,051,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