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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3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1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張庭維律師錢佳瑩律師被 告 傅學元

葉文欽張瑞智張陳坤蕊徐銀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45,0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24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無權占有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併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利益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至第5項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騰空,並返還占用之土地。是本件應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返還土地面積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參以原告自行陳報遭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共計1,018平方公尺,則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45,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2年公告土地現值2,500元/㎡×占用面積1,018㎡=2,545,000元);至原告聲明第6項至第10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萬4,990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傅可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