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26號原 告 郭慧瑩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被 告 陳立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為之抵押權設定(豐登字第147979號)予以塗銷。而系爭抵押權供擔保物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02,127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0,900元/㎡×土地面積404.06㎡×設定權利範圍1/2=2,202,127元),高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金額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