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32號原 告 林映谷被 告 陳俊宏
楊國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設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設備予原告及其他合夥人全體所有,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903元(即原告陳報系爭設備之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設備名稱 數量 現值 1 TMT CNC車床-TTB-20CL 1台 812,700元 2 正代TMT CNC車床-型號TTB-20CL(00000000CA) 1台 405,167元 3 GOOD Way GA-0000000000 1台 583,036元 4 小計 3台 1,800,9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