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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3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33號原 告 尚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上仁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亭雅、林鈺豊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8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