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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43號原 告 劉宏毅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秝珍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8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萬5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1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762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