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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3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49號原 告 李婕妤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被 告 李俊德

李佩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按原告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3年7月30日收件字第219070號辦理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依原告所提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資料計算,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40,400元(計算詳如附表所示),有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1年房屋稅繳款書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4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0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家齡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限制登記事項 面積 (m2) 權利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課稅現值 (新臺幣) 不動產價額 (新臺幣) 1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依民國103年7月30日收件字第21907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李添安,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李婕妤,限制範圍:全部 85 全部 54,100元/m2 4,598,500元 (計算式:85×1×54,100=4,598,500) 2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 全部 241,900元 241,900元 合計 4,840,400元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