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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3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67號原 告 悅康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聖修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細亞氣密隔音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7,5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