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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3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70號原 告 蔡宗峰被 告 林國棟

林文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陳報據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