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8號原 告 何東霖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世偉、林世凱間請求交付金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何惠卿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3萬6,391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3萬6,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9,21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