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80號原 告 陳國鈞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代墊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張紫縈、葉姬琇、葉乙蓉、葉一萍、葉紫彤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5560號),惟其中被告張紫縈、葉紫彤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萬8,4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