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57號原 告 黃舜強
黃維倫共 同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被 告 張敦竣
東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琮閔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核定為新臺幣2590萬元【即訴之聲明第1項所指系爭房地買賣價金2500萬元,加上訴之聲明第3項所指租金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萬9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