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74號原 告 王克
羅森盛被 告 楓林小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吳玲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之房屋,非屬被告社區之區分所有建物,聲明請求確認原告非屬被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核係因身分關係涉訟,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