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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77號原 告 張賴玉雪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火成間遷讓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全部遷讓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28,500元【計算式:被告占用土地面積共19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26,300元/平方公尺=5,128,500元】;聲明第二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欠租780,000元,係請求被告給付已發生之欠租,此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二者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且非同時存在,自無主從關係,該租金請求尚非返還系爭土地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897 號裁定參照)。聲明第二項後段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及共有人13,000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規定合併計算為5,908,500元【計算式:5,128,500元+780,000元=5,90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案由:遷讓不動產等
裁判日期:2023-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