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92號原 告 張睿宏被 告 謝上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財產權涉訟,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請求交付土地所有權狀之訴,係以土地所有權狀交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核其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交付請求權之價額,應斟酌因交付土地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若無從認定原告因返還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狀(下稱系爭權狀)。揆諸前開說明,系爭權狀交付請求權之價額,應斟酌原告因被告返還系爭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惟依起訴狀內容尚無從認定原告因返還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且其客觀利益亦難以金錢量化,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三、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傅可晴附表:
編號 地號 總面積 (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40.10 0000000分之124380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23.08 4分之1 3 公同共有4分之1 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2.14 24分之1 5 4886分之40 6 公同共有117264分之5822 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67.79 公同共有4分之1 8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383.03 24分之1 9 4886分之40 1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88.59 4分之1 11 公同共有4分之1 1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2.61 0000000分之124380 1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64.76 24分之1 14 4886分之40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