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19號原 告 廖清文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廖元志、廖元鐵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查報臺中市○○區○○○段00000○號建物之標的價額(如:房屋稅籍資料、房屋價值鑑定報告、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或該建物鄰近交易成交價證明、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到院,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