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38號原 告 社團法人臺中市神岡區庄前六張福德信仰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俊元被 告 姚慶章
董根壽劉安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22萬1,26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2,477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應以請求確認人就該法律關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72號、105年度台抗字第210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其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管理人,因其欲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讓售系爭土地,而臺中市神岡區公所以系爭土地上尚有其他住戶,須待原告釐清其等與系爭土地關係,並取得其等同意其申請代為讓受之證明文件,方符合申請讓售之條件,惟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無租賃關係,故被告占有系爭土地致其無從依法申請讓售土地,而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之租賃關係不存在等語。根據上述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系爭土地之客觀價額為準,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2萬1,26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2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000元×土地面積1,370.21平方公尺=8,221,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477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