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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4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64號原 告 勤耕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宜蓁訴訟代理人 謝博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豪毅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7,0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3-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