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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86號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明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志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志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33萬6667元【即1664萬1601元+469萬5066元(29.965×美金15萬66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00000000】,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9萬97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萬92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