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4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93號原 告 林文達

林妤珊施昀杞林承澤林金鋒廖彩微林坤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西屯、南屯區辰億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求為確認被告臺中市西屯、南屯區辰億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不成立,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