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09號原 告 山水森林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約翰被 告 晶璽投資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黃昌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兩造間約定之買賣標的交易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0萬元(計算式:3620萬+480萬=4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萬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