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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6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66號原 告 周亭佑上列原告與被告焦雲清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7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款
裁判日期:2023-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