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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8號原 告 羅敏忠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智軒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0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應繳裁判費54萬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