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92號原 告 楊子玄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鄭才律師覃思嘉律師被 告 陳皓群
張信廸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