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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20號原 告 林火中被 告 林明棋

林明世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各移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上開土地每㎡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6600元,有內政部公告土地現值查詢結果可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482萬3600元(公告現值6600元×2246㎡=1482萬3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25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請原告提出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載明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裁判案由:撤銷土地買賣
裁判日期:2023-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