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36號原 告 高紹元上列原告與被告春森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345元【計算式:552,000元+38,345元=590,345元,詳見民事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23-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