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61號原 告 賴秉勳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和義季祭祀公業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