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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6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70號原 告 蔡哲夫

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3者應將坐落臺中市○區○○○街○段000號中港戰國策大樓第15樓建物頂部平台上,防水層和隔熱磚損壞部分修復至回復原狀之狀態;並陳報其所預估之施工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11,962元【計算式:(防水層部分每坪施工費用9,300元+隔熱磚工程每坪施工費用5,000元)×(頂部平台施工面積49㎡÷3.30579㎡,1坪=3.30579㎡)=211,9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且有提出相關施工費用查詢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37至41頁),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1,9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裁判日期:202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