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90號原 告 劉偌儀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蔡靜慧間請求合夥分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7萬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