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06號原 告 柯美蘭被 告 李清焜
李宜樺李育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原告聲明一為被告間就附表土地權利範圍(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2年2月10日所為以贈與為登記原因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聲明二為被告李宜樺、李育陞應將附表所示土地於112年2月10日所為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查系爭不動產其中土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33,657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2年1月公告現值1,800元/每平方公尺×(2266.16/4+358.14/5+457.88/5+26.78/5+13.74/5+293.14/5=796.476)平方公尺=1,433,65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較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低,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即為1,433,657元,至聲明二之經濟利益與聲明一相同,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33,6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附表:
編號 受贈人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李宜樺 臺中市 大甲區 文曲段 217 2266.16 1/8 2 李育陞 臺中市 大甲區 文曲段 217 1/8 3 李宜樺 臺中市 大甲區 文曲段 235 358.14 1/10 4 李育陞 臺中市 大甲區 文曲段 235 1/10 5 李宜樺 臺中市 大甲區 文曲段 292 457.88 1/10 6 李育陞 臺中市 大甲區 文曲段 292 1/10 7 李宜樺 臺中市 大甲區 武陵段 296 26.78 1/10 8 李育陞 臺中市 大甲區 武陵段 296 1/10 9 李宜樺 臺中市 大甲區 武陵段 297 13.74 1/10 10 李育陞 臺中市 大甲區 武陵段 297 1/10 11 李宜樺 臺中市 大甲區 武陵段 298 293.14 1/10 12 李育陞 臺中市 大甲區 武陵段 298 1/10